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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限外”政策下境外人士如何在上海购房

发表于2006-11-18
2006年7月1日,建设部、商务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该《意见》和《通知》的精神,境外人士(包含港澳台人士)又该如何在上海购房?
“境外人士”指的是:一、外国自然人;二、华侨,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国护照无国内身份证明者;三、港、澳、台居民;四、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中国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外籍人士,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一套。就上海而言,境外人士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已经在浦东新区、静安区和宝山区停办境外人士产权过户手续。
假如没有在中国居住或在中国居住不满一年的外籍人士,但又想在中国境内购买住房,购买二手房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因为目前六部委的规定并没有规定境外人士不能购买二手房。
“二手房”相对于商品房(商品房是指由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征地、开发,并取得销售许可后在市场上公开销售的新建住宅,即直接从开发商手中买的房子)而言,它是房地产产权交易二级市场的俗称。凡产权明晰、经过一手买卖之后再行上市的房屋均可称之为二手房。但是,同理,购买二手房,也只能买一套。
另外,通过签定“委托收购协议”的方式,以自由契约的形式,委托有购买资格的自然人代为购买,再通过抵押、担保、委托第三人(如律师事务所)进行资产代管的方式操作,都可以购买房屋。对此,可能有些外籍人士担心这样的操作只能取得合同上的请求权,而不能取得物权,担心受托人处置不动产可能造成的后果。实际操作可委托律师事务所,让其根据个人的不同需求,量身制订不同的法律方案,以达到良好效果,这是房产律师处理此类法律事务的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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