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物业侵权敛财

发表于2012-06-11

(记者 刘 畅) 近日,一些呼和浩特国际公馆的业主向记者反映:“我们小区最近在门前建起了围栏,以前可以随意停车的空地现在变成了收费的停车场,而且每月收费要100多元,我们觉得这件事不合理。”

5月30日,记者来到位于南二环路的首府国际公馆看到,小区门前的部分空地确实已经建起了围栏,并且有专门的安保人员对车辆进行引导和管理。

对于部分业主反映的问题,记者对首府国际公馆的物业公司进行了采访。一位物业公司的负责人告诉记者:“我们设收费停车场是应了大多数业主的要求。因为小区内部的车库加上车位只有100多个,而小区业主的车辆已经超过了200辆,很多业主只能把车辆停在门前,门前的空地也是我们小区的,但是此前在门前发生过好几起车辆被砸的案件,其中一位业主损失了近8万元。后来很多业主提出希望把门前的空地规划起来,雇保安看管,以免发生车辆被砸的事件。建停车场是应了大多数业主的要求,可能有少数人不理解吧。”

对于门前空地的使用权限,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规划,这部分用地就是我们的,而且我也办理了建设停车场的全部证件和手续。这些证件都有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执法局静态车辆管理室加盖的公章。”对于居民反映的停车收费过高的问题,负责人说:“居民要求建停车场加强管理,但是管理需要费用,我们为此雇了保安,并且给每个车位都安装了地锁,这些投入都是很大的。而且我们的收费标准也完全符合规定。”据了解,首府国际公馆门前停车场按区域不同,每个车位每月的费用为100元、120元、140元不等。

记者从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执法局静态车辆管理室了解到,根据2009年6月5日起实施的《呼和浩特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住宅区内的停车场在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当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应当依法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住宅区内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住宅区居民停车需要时,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将住宅区内道路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为停车场,但应遵循下列规定: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不得占用绿地;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符合国家、自治区、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对此,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的于律师表示:“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而物业服务公司只是小区的服务机构,如果业主对物业服务公司的做法存在异议,在协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可以向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物业处进行投诉。对此,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物业处的工作人员表示,如果业主对物业公司服务质量有异议,可以先向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或者解聘物业公司。


本文来源:正北方网——内蒙古人的新闻主页 原文地址:http://www.northnews.cn/2012/0531/807451.shtml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