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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物业费收取权不得转让 建筑公司收物业费被驳

发表于2013-01-24

因欠债某物业公司将物业费的收取权转让给了某建筑公司,业主吴某因拖欠物业费而被建筑公司诉至通州法院,要求吴某交纳拖欠的物业费。近日,**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年3月11日,被告吴某入住**市**区某小区,并与该小区的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为被告吴某提供物业服务,而被告吴某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被告吴某向物业公司交纳了几年物业费之后,认为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到位,遂拒绝交纳2004年之后物业费。2012年3月1日,物业公司因欠付原告某建筑公司材料款,与原告某建筑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被告吴刚所欠交的2004年至2008年的物业费作为债权转让给原告某建筑公司。其后,原告某建筑公司将被告吴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吴某向其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除外。被告吴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合同,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服务合同的标的为由物业公司向小区业主提供的物业服务,小区业主所支付的对价应专用于为小区业主的住房提供服务,该费用中包括专用于小区房屋的小修费及中修费。

依据物业合同的特殊性质,该合同的权利不得转让。物业公司将其基于物业合同的债权转让给原告某建筑公司,该转让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故判决驳回原告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现本案已生效。


发表于2013-01-24

抢沙发

发表于2013-01-24

需要了解的太多

发表于2013-01-24

外行人士总是被坑

发表于2013-01-24
引用:房天下友(过客) 在2013-01-24 13:05:06写道:原帖
外行人士总是被坑

 可请业内人士不是要花钱吗

发表于2013-01-24
引用:房天下友(过客) 在2013-01-24 13:05:56写道:原帖
引用:房天下友(过客) 在2013-01-24 13:05:06写道:原帖
外行人士总是被坑
可请业内人士不是要花钱吗

 是的

发表于2013-01-24

发表于2013-01-24

坑爹

发表于2013-01-24

发表于2013-01-24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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