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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徇私法官“成全”虚假诉讼 涉嫌滥用职权(转载)

发表于2018-04-25

    因工程竣工决算已结算完毕,“老赖”宋无咎竟找到一条“捷径”,通过方城法院退休副院长宋海玉(系宋无咎堂兄),双方串通起来通过“虚假诉讼”,向方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清偿工程款103万元,法院不以合同约定计算工程款,违法授意“虚假鉴定”,法官“以鉴代审”“顺势”作出了“为达到稳定和谐的社会效果”适当给原告补偿200000元的“畸形判决书”。

【案情起因】

    2005年3月25日,开发方河南省南阳市中意房地产公司将河南省方城县裕景广场住宅楼工程项目,通过招标程序发包给方城县第一建公司三幢、南阳凌云建筑公司二幢;后凌云公司又把工程转包给本案原告宋无咎一幢5号楼施工

    2007年2月至4月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后,宋无咎(本案原告)在三次签字“同意此决算,工程款结算完毕”的情况下,同年9月3日向方城法院提起“无理”诉讼要求,要求承包方河南省南阳市中意房地产公司(本案被告)清偿工程款103万元。

【徇私情 滥用职权 干预司法公正】    

     本案经方城法院审委会审理后,驳回原告诉讼(有会议记录)。后由方城法院退休副院长宋海玉(系原告宋无咎堂兄),出面施压审委会委员干预司法。方城县法院同意原告“单方委托签定”申请,副院长杨明春、庭长马俊国与宋海玉“密谋”召开了第二次审委会(有会议记录)。做出了(2007)方民商初字第220号“为达到稳定和谐的社会效果”,被告(河南省南阳市中意房地产公司)适当给原告补偿200000元的畸形判决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意房地产公司法人反应,每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宋海玉院长都坐在庭审现场(有庭审监控)施压,被告不服判决向南阳市中级法院上诉。当年按照中院分工管辖,方城上诉案件应由民一庭审理。但时任方城法院院长的王×令是中院民三庭去任职的,他以权代法将案件指使民三庭审理。

    最终,(2010)南民终字第326号判决书,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应于支持”维持了一审判决。

    司法机关应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力,这也是宪法的重要规定。但在现实中,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以权任性,以权压法,硬生生违规干预司法。

    本案同一工程四个包工头承建,同一事务所造价师,同一清算结算标准,为什么只有宋无咎不公平?答案只有一个:堂哥是法院副院长!

【贪腐亲兄弟,徇私父女兵】

  “家族腐败”越演越烈,宋海玉的女儿宋小秋(方城县检察院检察官)在执行中,亲自到执行局局长办公室施压指使强制执行。为防止干扰办案中院将案件转至南召县法院异地执行,第二天副院长杨明春、宋海玉利用警车带上原告(宋无咎)去南召执行局施压并公款吃喝,接着宋无咎每周必到南召执行局以死威胁办案法官。

    无奈,被告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13年11月8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豫检民抗(2013)109民号民事抗诉书:综上所述,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民三终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案件的基本实事缺乏证据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8年维权”终迎来一丝曙光】

  2014年8月2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提字第0014号民事裁决书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民三终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及方城县人民法院(2007)方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

    二、本院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至此,被告在长达8年的一审审理判决过程中为求得法律公平公正看到了一丝光明。

【法院纠错之路 为何漫漫无期】

    本案又回到原点方城县人民法院,从此河南省南阳市中意房地产公司又踏上了一条“违法重审”三年的不公之路。

    重新回到原点,方城县人民法院。方城县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徐玉宪,徇私情,非法操作,恶意拖延诉讼进程,使该案件违法审理又长达3年之久,侵犯河南省南阳市中意房地产公司实体权益,最终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其行为是渎职枉法。例举3大疑点: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徐玉宪的审理程序期限和一审程序期限是否合法?

  2、徐玉宪三年来为躲避审判庭监控拍到宋海玉院长干预司法、参加庭审并和他无原则交流,违法把案件审理设在自己的办公室作为审判庭三次,律师毕xx、法人杨x、张xx分别都在他办公室参加过庭审,还是否合法?

  3、利用欺诈手段故意拖延被告取得判决书。

    2018年3月27日法人杨x去徐宪玉办公室求得实情时,被告方才第一次看到已失去上诉权利的判决书,(2014)方民重初字第5号判决书末页注明时间为2017年7月12日。而方城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生效证明书上向原告方送达判决书的时间是2017年9月27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而向被告方送达文书的时间是2017年12月2日,送达方式:邮寄送达。

【非法操作 恶意拖延诉讼进程 故意错误适用法律】

    同一内容的判决书相差66天时间,还分别采取了不同的送达方式,从2017年9月到12月徐玉宪多次与被告方三任法人先后联系(电话记录、短信截屏均保留 ),为什么不予直接送达判决书?这是徐玉宪采取的违法欺诈手段,以达到其剥夺被告方上诉权利、违法判决生效的目的。

    直到2018年2月中旬临近春节,市纪委在调查此案时询问徐玉宪:“判决书生效了吗?”他的回答仍然是:“判决还没生效”。而最终方城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生效证明,承办人、承办庭签字盖章生效的时间则是2018年2月5日。

    徐玉宪欺骗组织、剥夺被告人正当权利的违法行为蓄谋已久,渎职枉法、滥用职权。

徐玉宪在审理和送达过程中采取违背法律、程序欺诈等手段达到了其在本案中玩弄法律三年不可告人的目的。且判决引用法律条文明显错误,《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不适用于本案,只证明宋无咎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司法活动不受干预是一个国家法治环境的硬指标。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制度的“隔离带”已筑司法业界有了抵御非法干预的“尚方宝剑”。

    方城法院法官在案件历时十一年的审理判决过程中明目张胆向被告索贿,枉法裁判、滥用职权、以权代法、以势压法,法律成了他们手中名副其实的玩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只对工程款未付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更不适用于本案。该判决不论是在证据上、程序上或是适用法律条文上均存在明显的重大错误。 

区区20万元是小事,这十一年漫漫官司之路是正义和邪恶、法律和淫威的博弈,事关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形象的大事!

    2015年11月6日,中央政法委首次公开通报了5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典型案件,堪称“破冰”之举。“这是两个规定出台以来第一次通报,但绝不会是最后一次。” 

    本案肯求法律专家和社会公众及各大媒体评判!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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