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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河北“南皮”法院执行“扯皮”,被指“滥用职权”(转载)

发表于2019-01-03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必须按照法定执行程序执行。河北省南皮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置法律于不顾,在河北齐立敏与被执行人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德地产)的几个诉讼案件法官滥用职权,程序违法,将申请查封被执行人盛德地产的土地及房屋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就解除法院查封的土地及楼房,导致现在查封的土地及其住户都在该土地及地上修建建筑物盖楼;被查封的土地和房屋依法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对查封财产有保护及其监管义务;本不应该发生的法院查封土地及其建筑物,法院法官滥用职权解封,导致被查封的财产土地及其房屋成为“违法建筑”,直接损害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导致被执行人的财产根本无法交付给执行人,给执行人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



 【案情回放】

    齐玉敏诉盛德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经河北南皮法院及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判决生效后, 2014年1月齐玉敏向南皮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皮法院对盛德公司开发的位于南皮县医院东侧御景城市花园小区一期的19套住房进行查封,并进入执行拍卖程序。2014年10月11日,南皮法院于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2013)南执字第670-673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住房的查封措施。我随即向南皮法院提起了案号为(2014)南民特字第4号执行异议之诉,该案由南皮县法院民二庭庭长刘金龙主审。


    刘金龙违法采信被告提交的虚假证据,并且以“因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是相对于善意第三人而言的,其物权归属于登记人还是实际权利人,不能仅凭登记材料简单确认…可见,被告系御景城市花园项目的实际出资人,其对查封的19套房产拥有所有权,而非盛德公司拥有所有权”为由,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物权法第九条规定简单明确,“谁享有不动产物权应以登记为准”,谁都不可能对此产生误解,而法官刘金龙却判定“谁享有不动产物权应以实际出资人为准”,公然违反法律。


   2015年5月26日,齐立斌从我家借款400万元(有转账记录为证);同日,齐立斌把这笔钱借给胡洪志(有转账记录为证);2015年5月30日,许晓萌(胡洪志的妻子)向齐立斌偿还了这400万元(有转账记录为证)。但胡洪志向法院起诉,称齐立斌向原告胡洪志借款200万。法院受理,案号为(2016)翼0927民初1632号。原告胡洪志提交的证据是伪造的借款合同和借条,和2015年5月30日的银行转账记录一份。由于本案涉及借款数额为200万元,数额巨大,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作为主审的刘金龙应当严格审查该笔借款的支付情况。原告胡洪志诉求的借款数额为200万元,与转账记录的400万元相矛盾,原告也未对其辩称的转账记录中的另外200万元是其他借款提供证据,法院限令其庭后提交,原告也未提交。为了证明原告转账记录是其向齐立斌偿还借款的事实,我向法院提交了2015年5月26日的我家借款400万给齐立斌的转账记录一份、2015年5月26日齐立斌借款400万给胡洪志的转账记录一份、2015年5月30日许晓萌(原告胡洪志的妻子)许晓萌向被告齐立斌偿还400万元借款的转账记录一份。


    以上基本事实有银行转账记录为证,时间、数额、转账双方主体等方面都能够完全一致,相互佐证,被告齐立斌已经尽到完整的举证责任证实原告提交的向其的400万元转账,是胡洪志偿还的其向被告齐立斌之前借的400万元借款的事实。但是刘金龙不但对我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这些高效力证据不予理睬,反而对原告提交的伪造的证据予以认定,其显然是徇私枉法,枉法裁判。同时刘金龙还徇私枉法作出查封裁定,查封了不承担责任的张永生的铜材,且明显超标的,因其这些行为致使上述铜材无法及时得到处分,造成惨重损失。

2016年,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沧民终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纠正了刘金龙的错误,恢复对该19套楼房的执行程序。由于刘金龙违法作出的(2014)南民特字第4号错误判决书,致使我依法查封的19套楼房自13年开始到16年,长达三年多,未受到保护,致使在这期间盛德公司将上述楼房出卖给了其他人,并且入住装修,导致涉案楼房至今未执行完毕,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刘金龙的错误判决,超出正常职业可接受过失的范围,明显属于故意,应为枉法裁判,且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刘金龙应对该错误判决负责,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南皮县法院依法裁定,依法查封: 根据(2016)冀0927民再8号案件、执行案号(2017)冀0927执417号案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盛德房地产名下证号为(2012)南土第009号土地及土地占用范围内建成的古韵三期整栋楼房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2月27日送达给协助查封机构日至2019年2月27日。查封期间不得处分该标的物和办理产权转移手续,首次查封时间为:2013年12月19日;(2016)冀0927民再6号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冀0927执416号案件,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盛德地产名下,证号为:(2011)南土第018号土地,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3月7日至2021年3月6日;(2013)南执字第672号案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盛德地产名下,证号为:(2012)南土第009号土地,面积为1130.7平方米,位置在南皮县光明中路以南,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11月29日至2020年11月28日,首次查封时间为:2013年12月19日以上查封都是续封,首次查封时间时土地上尚未盖起楼房。



   南皮法院违反执行程序解封涉嫌滥用职权:南皮法院执行庭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就解封了上述土地及楼房,相关住户正在办理权属证书过程中,这同时剥夺了我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给我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南皮法院查封这些土地的时候,土地还是什么都没有的,根本就没有盖起楼房来,但是该判决生效后,我多次催促南皮法院执行庭执行该土地,但是他们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同时在该土地执行期间被执行人盛德公司及法人闫冲,强行在我的该土地上盖楼(也依法查封了该土地,楼盖起来这土地根本就无法交付了),公然违背判决的交付义务,我将上述情况反映给了执行庭要求他们阻止闫冲等人员,但是执行人员却以管不了等理由视而不见,不采取任何措施,任其在我的土地上盖起楼房并部分出售给第三人,这些买卖行为都是违法的,因为我查封土地在先。而南皮法院执行庭本次做的更过分,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解除了上述土地及楼房的查封,第三人都在办理权属证书,办理完证书,就无法弥补了,时间是紧迫的,执行庭的行为是滥用职权行为,根据《刑法》《监察法》法院执行局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举报人:张永生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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