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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内蒙古要求经济适用房建设规模必须“适度”

发表于2007-12-25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获悉,为确保经济适用房建设规模、受益人群规模合理,内蒙古日前出台规定,要求各盟、市严格控制经济适用房建设标准和规模,并匹配相应的优惠政策。

    作为向低收入城市家庭提供居住保障的措施之一,经济适用房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不可能在建筑面积等指标上与一些大户型商品住宅攀比。因此,根据新出台的规定,内蒙古要求各地兴建的经济适用房套型建筑面积一般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只有高层、小高层住宅可根据公摊面积的增幅适度提高。

    据了解,为确保一定的经济适用房供应量,内蒙古还规定各盟、市在兴建经济适用房时,建设比例应控制在当地住房建设总量的20%左右。此外,按照新规定,新立项的商品房项目中也应配套建设适当比例的经济适用房,但具体配套比例目前尚无明确规定。

    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内蒙古规定凡是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建设用地也实行行政划拨、优先安排。此外,社会机构投资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的,也将享受同等优惠政策,以尽快增加经济适用房的供应量。

                                                              来源:北方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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