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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内蒙古要对经济适用房购买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发表于2007-12-27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获悉,为规范经济适用房市场供应秩序,今后内蒙古每年将动态调整购买家庭的标准,同时还将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房的产权。 
    按照新规定,内蒙古要求各地将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当地平均水平80%的家庭定为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但是,已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房、参加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不得再次认购。 

    记者采访了解到,为规范市场供应秩序,内蒙古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指标对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家庭标准实行动态调整,而且每年必须向社会公布一次。 

    为严格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内蒙古还进一步明确了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根据新规定,经济适用房被认定为政策性住房,购房人只拥有有限产权,购买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将由政府按原价并考虑折旧、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 

    此外,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后,如果确需转让,也必须按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的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当地政府仍有回购优先权,但回购后仍须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来源:北方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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